胜负彩开奖:健康询问应当明确、具体,否则不能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什么叫“概括性条款”?为什么“概括性条款”不能作为已明确询问的依据?

【参考案例一】2016年3月5日原告冯某投保重疾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有因疾病或外伤而住院或手术的经历?”原告冯某回答“否”。投保后冯某被医院检查确诊为子宫颈恶性肿瘤并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原告冯某投保前于2014年2月23日因锁骨骨折住院,保险公司据此解约拒赔。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未如实告知事项为冯某在投保前因左锁骨骨折行固定物取出术在医院住院。保险公司对该事项的的询问为“被保险人是否有因疾病或外伤而住院或手术的经历”。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采询问主义,保险人应当主动询问,且询问内容须具体、明确,保险公司采取“是否因疾病住院”的询问方式为概括性询问,易让投保人产生回答困难,不具体,属于无限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以冯某在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解约拒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二】2018年10月31日原告高某投保重疾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被保险人正在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1)肿瘤,瘫痪,精神病,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原告高某回答“否”。投保后高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医院诊断为:非霍齐金淋巴瘤弥漫大B细胞性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前高某于2013年左右曾因“卵巢畸胎瘤”住院治疗并行“畸胎瘤手术”,保险公司据此解约拒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的依据为高某违反了“健康告知义务第二条(1)肿瘤……类风湿性关节炎……;”法院认为卵巢畸胎瘤作为一种妇科疾病,并未被理所当然认知为肿瘤。保险公司投保所询问的“肿瘤”为一种概括性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就“肿瘤”的性质、类型进行提示及合理解释说明,因保险人询问事项不够具体明确,故原告高某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曾进行卵巢畸胎瘤手术并不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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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认为】

案例一询问问题是“被保险人是否有因疾病或外伤而住院或手术的经历”,案例二询问问题是“是否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肿瘤”,均被法院认定为概括性询问,进而认为投保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理赔。那么什么叫“概括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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